这个事情发生在几年前的日本。

那天下午时分,日本有一位91岁的老人,独自过马路,老人有点老年痴呆,遇到红灯仍然走了过去,结果被一辆快速有轨电车轧死了。

当时正值客流高峰期,老人被轧死这是一个重大交通事故,整个路段交通停运,该事故共造成20辆有轨电车晚点,以及34辆电车停运,受影响乘客约2.7万人,对日本东海道铁路公司造成极大损失。

老人虽然死了,但法律鉴定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事故发生后,家属起诉东海道铁路公司,要求经济赔偿。

铁路公司一看,好嘛,我还没起诉你,你先告我了,还有天理吗?

于是东海道铁路公司以“死者家属照看不周”为由,也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遇难者的妻子及儿子赔偿公司损失费用。

日本名古屋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,驳回了死者家属的上诉,认为遇难者患有老年痴呆症,其妻子和儿子都有监护义务,此次事故的发生,监护人难咎其责。

最后判决,要求遇难者家属赔偿东海道铁路公司损失费用共计 720 万日元,约人民币 43 万元。

这个逻辑是,司机撞死人,无责就是无责,一分钱不需赔偿,如果是死者全责,家属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如果是司机全责,那么就是谋杀,就得按谋杀罪判刑。

可是,按照我们有些人的逻辑是,即便老人是全责,但人已死了,人死为大,铁路公司有的是钱,它就该赔偿。撞死人,酌情让它赔个100万精神损失费总可以吧?

如果按照这个逻辑,还能讲理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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